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全國金融標準化技術委員會證券分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證券分委會”)專業工作組的管理,根據《全國金融標準化技術委員會證券分技術委員會章程》《全國金融標準化技術委員會證券分技術委員會標準化工作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證券分委會根據證券期貨業細分領域標準化工作的需要組建證券分委會專業工作組,專業工作組由證券分委會領導和管理。
第三條 證券分委會可根據行業發展需求,對專業工作組的專業領域和業務范圍進行調整。
第二章 工作職責
第四條 根據證券期貨業發展特點和需求,研究提出本專業領域標準化工作發展規劃。
第五條 分析本專業領域標準化需求,提出本專業領域年度工作計劃,及標準制修訂立項建議。
第六條 指導、督促本專業領域標準的立項和制修訂工作,對標準立項的必要性、可行性進行論證,給出論證意見;對標準征求意見稿、送審稿和報批稿進行研究審查,給出審查意見。
第七條 負責本專業領域已發布標準的復審工作,提出繼續有效、修訂或廢止的意見。復審周期不得超過5年。
第八條 對本專業領域標準的實施情況進行調查研究,就發現的問題向證券分委會提出處理意見。
第九條 接受證券分委會委托,辦理與本專業領域相關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十條 各專業工作組設首席專家一名行使組長權利,專家若干名,聯絡員一名。聯絡員由首席專家指定。
第十一條 首席專家由證券分委會委員、行業內相關領域領軍人、學術帶頭人、技術負責人或骨干擔任,通過自薦或推薦的方式產生,報請證券分委會主任委員批準后聘任。
第十二條 首席專家負責組建專業工作組,并將工作組專家名單報秘書處備案。組內專家由首席專家推薦,從證券分委會委員單位、行業核心機構、經營機構、信息技術服務機構等相關機構中產生。
第十三條 工作組專家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直接或間接從事所屬領域標準化相關工作,具有較高理論水平和較豐富的標準化實踐經驗;
(二)對標準的制定和推廣有熱情和責任感。
第十四條 工作組專家如有以下情況之一,由首席專家調整,并報秘書處備案:
(一)不履行職責,無故連續兩次以上不參加專家會議活動的;
(二)因工作變動,不適宜繼續擔任專家職務的。
首席專家如因退休、離職、崗位變動等原因不能繼續履行職責的,應由本人向證券分委會秘書處提出變更申請,經秘書處審核通過后報證券分委會批準備案。
第四章 工作方式及程序
第十五條 下列事項由證券分委會專業工作組負責形成提案,由秘書處提交全體委員表決:
(一)各專業領域標準化工作規劃、工作計劃;
(二)標準制修訂立項建議;
(三)應當全體表決的其它技術性事項。
第十六條 各專業工作組應密切關注資本市場快速發展帶來的新業務、新技術的挑戰,積極跟蹤國際標準化動態,深入研究本領域急需解決的標準化問題,提出符合證券期貨業發展特點和需求的標準化工作規劃及工作計劃。
第十七條 各專業工作組結合證券期貨業業務與技術需求,對本專業的標準發展情況進行預研,提出標準立項及制修訂計劃的建議。
第十八條 首席專家將本領域標準化工作規劃、工作計劃、報告等材料提交秘書處形式審查后,由秘書處組織委員表決或上報證券分委會審核,通過后由證券分委會秘書處備案。
第十九條 專業工作組根據工作計劃,協助、指導和督促本專業的標準起草工作組或標準項目承擔單位組織實施。
第二十條 專業工作組應對標準立項建議書、標準制修訂各階段標準草案研提意見,并簽署《專業工作組技術審查意見表》和《專業工作組技術審查清單》等相關材料。
(一)在標準立項申請階段,對標準立項的必要性、可行性進行論證,給出論證意見;
(二)對標準起草工作組提出的標準征求意見稿、送審稿和報批稿的內容合規性、架構合理性、技術要求的適用性和可操作性、貫徹標準的要求和措施建議,給出論證意見。
第二十一條 專業工作組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專業工作組全體會議,由首席專家召集。
第二十二條 首席專家可根據需要不定期的組織召開專項討論會。
第二十三條 專業工作組應在工作組會議結束后一周內將會議紀要或會議決議提交秘書處備案,并且每季度向秘書處提交季度工作報告,每年底提交年度工作總結。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證券分委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