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證券期貨業標準制修訂工作,提高標準制定的效率和質量,根據有關法規和《全國金融標準化技術委員會證券分技術委員會章程》,結合證券期貨業標準化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規定了證券期貨業標準的立項、制修訂、審批、實施、復審等各個階段的工作要求,適用于指導證券期貨業標準化工作。
第二章 標準的立項
第三條 標準項目申報單位要對擬立項標準項目進行充分的預研,對標準立項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進行充分研究,編制標準立項建議書。
擬立項標準項目要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標準制修訂要求,符合國家、證券期貨業標準化發展規劃及證券期貨業標準體系,與現行標準和正在制修訂的標準項目沒有交叉、重復和矛盾。擬采用的技術要相對成熟,無重大爭議和分歧。
第四條 標準項目申報單位報送證券期貨業標準項目的立項申請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標準項目申報單位應向全國金融標準化技術委員會證券分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證券分委會”)秘書處報送立項申請公文、《證券期貨業標準立項建議書》、標準草案以及有關附件等書面申報材料,并通過證券分委會工作及信息平臺(以下簡稱“工作平臺”)提交材料的電子版。
(二)標準立項建議書應至少包括以下內容:擬立項標準項目基本信息表;項目需求分析,包括標準研制的目的、意義和必要性;標準的主要技術內容與適用范圍;標準現有的國內外技術基礎;組織保障措施;經費預算;標準制定的工作計劃等。
(三)標準項目申報單位應當按本辦法所附模板編制《證券期貨業標準立項建議書》。
第五條 證券分委會秘書處自收到標準項目申報材料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項目申報材料的形式審查。如需修改完善,由證券分委會秘書處以電子郵件的形式通知項目申報單位,項目申報單位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相關材料的修改。
形式審查的內容應包括:申報材料是否手續完備、內容完整、格式正確;標準項目申報單位、經費預算和工作計劃是否適合;擬立項標準的級別和性質是否合理等。
第六條 對通過標準立項形式審查的項目,證券分委會秘書處組織專業工作組對擬立項標準項目進行技術審查,同時向證券分委會委員和有關單位征求是否同意立項的意見。
證券分委會委員應對標準項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規性進行審查,做出是否同意申請項目立項的決定,并根據通知要求在征求意見截止日前回復審查意見。
委員表決時,必須有不少于全體委員四分之三參與,且參與投票委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反對意見不超過參與投票委員的四分之一,方為通過。
第七條 立項征求意見結束后,證券分委會秘書處負責匯總證券分委會委員反饋意見,研究提出審查意見,國家標準計劃由全國金融標準化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金標委)報國家標準委、行業標準計劃報金融標準化主管部門決定是否同意立項。
批準立項的項目,屬于國家標準計劃項目的,由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標準委)下達國家標準制修訂任務通知;屬于行業標準計劃項目的,由證券分委會秘書處向項目承擔單位下達證券期貨業標準制修訂任務通知,并報金標委備案。
第三章 標準的制修訂
第八條 標準項目立項后,標準項目承擔單位負責組建標準起草工作組,按計劃完成標準的起草工作,并對所起草標準的內容和質量負責。鼓勵標準項目承擔單位與高校、科研院所、專業支撐機構通過課題等方式進行合作,并由標準項目承擔單位給予經費保障。
(一)起草工作組成員單位應包括標準使用的相關單位、協會、業務監管部門等。工作組成員應具有較豐富的專業知識和實踐經驗,熟悉業務,了解標準化工作的相關規定,具有較強的文字表達能力。工作組名單應報證券分委會秘書處備案。
(二)標準起草工作組應按照GB/T 1.1《標準化工作導則》、GB/T 20000《標準化工作指南》、GB/T 20001《標準編寫規則》等國家標準的要求撰寫標準初稿,同時起草標準編制說明。標準編制說明應包括以下內容:
1.制定標準的背景、目的和意義;
2.工作簡況,包括任務來源、協作單位、主要工作過程、標準主要起草人及其工作等;
3.標準編制原則和標準主要內容,若是修訂標準,應列出新舊標準修訂情況的對比;
4.主要試驗(或驗證)的分析,綜述預期的經濟效益;
5.如果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應當說明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的程度,以及與國際、國外同類標準水平的對比情況;
6.與有關的現行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的關系;
7.重大分歧意見的處理經過和依據;
8.貫徹標準的要求和措施建議(包括組織措施、技術措施、過渡辦法等內容);
9.廢止現行有關標準的建議;
10.其它應予說明的事項。
(三)標準項目承擔單位應定期向證券分委會秘書處報送標準制修訂進展情況報告。對于獲得國家補助經費的標準制修訂項目,應同時上報經費使用情況。
(四)標準起草工作組應于接到標準制修訂計劃項目任務通知之日起8個月內完成標準初稿的制定,標準初稿在制定過程中要充分征求相關單位的意見。標準初稿完成后,標準項目承擔單位應向證券分委會秘書處報送申請標準征求意見的公文、標準征求意見稿、標準編制說明等書面材料,同時通過“工作平臺”提交材料的電子版。
(五)證券分委會秘書處收到負責起草單位上報的征求意見申請后,應對標準征求意見稿和編制說明的內容進行形式審查。
第九條 由證券分委會秘書處組織證券分委會委員對標準征求意見稿和編制說明開展征求意見工作,同時組織專業工作組進行技術審查。
(一)證券分委會秘書處負責組織標準的征求意見工作。征求意見可以采取會議征求和發函征求等多種形式。征求意見的范圍要覆蓋監管機構、標準的使用方等相關的各個方面。國家標準征求意見稿,需通過國家標準制修訂系統啟動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時間不得少于60天。
(二)標準起草工作組在征求意見過程中要充分聽取標準相關方的意見和建議。會議征求意見時會上要做到充分協商,并編寫會議紀要。發函征求意見時,證券分委會委員應根據通知要求,在征求意見截止日前回復意見。
(三)證券分委會秘書處將反饋意見匯總后交由標準起草工作組進行歸納整理,標準起草工作組分析研究后逐條給出處理意見,填寫《征求意見匯總處理表》,根據處理意見對標準內容進行修改。
(四)經反復征求各方意見,并達成基本一致后,標準項目承擔單位應向證券分委會秘書處報送申請標準審查的公文、標準送審稿、標準編制說明及意見匯總處理表等書面材料,同時通過工作平臺提交材料的電子版。
(五)證券分委會秘書處收到標準項目承擔單位上報的送審申請后,應對標準送審稿和編制說明等材料的內容進行形式審查。
第四章 標準的審批
第十條 由證券分委會秘書處組織證券分委會委員對標準送審稿和編制說明開展審查工作,同時組織專業工作組進行技術審查。
(一)證券分委會秘書處負責組織標準的審查工作。審查可采用會議審查或函審的形式,具體形式由主任委員確定,對于涉及面廣以及強制性國家標準項目必須采用會議審查的形式。證券分委會秘書處負責下發標準審查的通知,并通過工作平臺將標準送審稿、標準編制說明和意見匯總處理表等審查材料提交證券分委會委員。
(二)采取會議審查方式時,必須有不少于全體委員四分之三出席,且出席會議委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反對意見不超過四分之一,方為通過。審查會應形成審查會會議紀要或審查意見,附參加審查會議的參會人員名單,并由審查組長簽字。國家標準送審稿的會議審查,需形成會議審查意見單和會議紀要,附參會委員簽到表,會審后通過國家標準制修訂系統啟動審查階段投票。
(三)采取函審方式時,證券分委會委員應根據通知要求在審查截止日前回復審查意見。函審時,必須有不少于全體委員四分之三參與,且參與投票委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反對意見不超過參與投票委員的四分之一,方為通過。國家標準送審稿的函審,應形成“國家標準送審稿函審單”的紙質簽字件。函審結束后,證券分委會秘書處根據整理的函審情況匯總完成《函審結論單》。函審時未按規定時間在投票者,按棄權處理。
(四)未通過標準審查的標準制修訂項目,標準起草工作組應根據審查意見重新組織標準的編寫、論證和征求意見工作。通過標準審查的標準制修訂項目,證券分委會秘書處將反饋意見匯總后交由標準起草工作組進行歸納整理。
(五)標準項目承擔單位應在標準審查通過后三個月內向證券分委會秘書處報標準報批稿、編制說明、意見匯總處理表等書面材料,同時通過工作平臺提交材料的電子版,秘書處進行形式審查。
(六)證券分委會秘書處組織專業工作組對標準報批稿進行技術審查。審查通過后由證券分委會秘書處完成標準報批稿、標準編制說明、標準審查會議紀要或函審結論單,意見匯總處理表和其他有關附件的準備。采用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時,還應附有該標準的原文和譯文。
第十一條 證券分委會秘書處負責將標準報批材料報證券分委會審核并啟動報批程序。
進入報批程序后,標準內容原則上不得再進行改動。如果確實需要少量改動,須經證券分委會秘書處同意,并說明改動的原因和理由。如對標準內容需作較大或原則性改動,證券分委會秘書處應重新組織標準審查。
第十二條 經證券分委會審查通過的國家標準制修訂項目報批材料,由證券分委會秘書處報送金標委,由金標委審核后上報國家標準委審批。對于國家標準委審批過程中提出的修改意見,由標準項目承擔單位組織研究進行修改完善后再上報國家標準委。
通過國家標準委審批的國家標準制修訂項目由國家標準委按照《國家標準管理辦法》中的有關規定進行標準的編號和發布。
第十三條 經證券分委會審查通過的金融行業標準制修訂項目報批材料,由證券分委會秘書處報送金標委。對于金標委審批過程中提出的修改意見,由標準項目承擔單位組織研究進行修改完善后再報送金標委。
通過金標委審批的行業標準制修訂項目由金標委按照《行業標準管理辦法》中的有關規定進行標準的編號。
取得編號的行業標準制修訂項目,由證券分委會秘書處上報金融標準化主管部門完成標準發布,并在標準發布后報金標委完成行業標準備案程序。
第十四條 國家標準的出版由國家標準委按照《國家標準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五條 行業標準的出版,應當符合《行業標準管理辦法》和有關圖書出版規定。
第五章 標準的實施
第十六條 標準發布后,證券分委會秘書處應定期向證券分委會提出標準宣貫工作計劃,經證券分委會同意后,組織標準起草工作組開展對發布標準的宣傳、培訓和指導工作。
第十七條 證券、期貨交易所等市場核心機構、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行業信息技術服務商等標準實施的主體,在經營生產、提供服務時應當積極采用國家和行業的標準,并提供實施標準所需的經費、技術、人才等相關資源保證。
第十八條 行業各相關機構在標準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應當及時向證券分委會和證券分委會秘書處報告和咨詢。
第十九條 標準實施過程中將可能產生相關產品及衍生品,例如編碼和報文等。對標準產品及衍生品的注冊、管理和發布,由證券分委會授權的編碼和標準服務機構負責完成。
第二十條 標準符合性的認證工作,由證監會標準化歸口管理部門授權的機構開展。
第二十一條 在標準實施過程中,如遇到業務變化或新增業務需求,應啟動標準維護程序,標準的維護應包括標準文本修訂和標準產品及衍生品管理。
標準文本的修訂應按照標準制修訂規定的程序進行。標準產品及衍生品管理要利用注冊管理平臺,建立規范化工作程序,覆蓋業務請求申請、審查、復核、批準等工作流程。
第二十二條 在標準推廣實施過程中,證券分委會秘書處應組織相關單位對標準實施情況進行分析研究,開展標準適應性和有效性評價工作,提出意見建議供證監會標準化歸口管理部門決策參考。
第六章 標準的復審
第二十三條 標準實施后,應當根據科學技術、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適時復審,以確認現行標準繼續有效或者予以修訂、廢止。復審周期一般不超過5年。
(一) 證券分委會可根據需要,委托證券分委會秘書處組織專業工作組開展標準的復審工作。復審可采用會議審查或函審的形式。復審工作一般要有參加過該標準審查的單位或人員參加。
(二) 復審內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是否符合國家和有關部門現行的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
2.是否符合國家采用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的政策;
3.標準的內容和技術指標是否反映當前的技術水平和業務發展水平的要求;
4.標準是否得到有效應用,是否對行業規范發展有推動作用。
(三)復審結果按以下情況分別處理:
1.確認繼續有效的標準,不改順序號和年號。當標準重版時,在標準封面上、標準編號下寫明“××××年確認有效”字樣;
2.確認需作修改的標準,證監會標準化歸口管理部門將其列入標準修訂計劃。標準修訂程序與標準制定程序相同。修訂后的標準順序號不變,將年號改為修訂的年號;
3.確認已不適應當前需要,或為新的標準所代替的標準予以廢止。
(四)復審結束后,證券分委會秘書處應將復審報告報證券分委會,報告內容應包括復審簡況、處理意見、復審結論等。
國家標準的復審結論經證券分委會審查同意后,由證券分委會秘書處報金標委審核,并由金標委上報國家標準委審查、批準、發布。行業標準的復審結論經證券分委會審查同意后,由證券分委會秘書處報金標委審批,由金標委發布復審結論。
第七章 標準計劃與項目調整
第二十四條 經批準的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計劃項目如發生標準名稱變更、項目延期、研究內容變更等需要對項目計劃進行調整的,應按如下程序進行申請:
(一)標準計劃項目的調整,由項目承擔單位填寫《標準計劃項目調整申請表》,經證券分委會秘書處審查后,報證券分委會審批,報金標委備案。
(二)對于國家標準計劃項目,經證券分委會審查后,報金標委審核,由金標委報國家標準委審批。
(三)當調整標準計劃項目的申請未被批準前,應當依照原定計劃執行。
第二十五條 經批準的標準計劃項目原則上不應撤銷,確實無法繼續完成的標準計劃項目,應按如下程序進行申請:
(一)標準計劃項目的撤銷,由項目承擔單位填寫《標準計劃項目撤銷申請表》,由證券分委會秘書處報證券分委會審批,完成撤銷程序,審批通過后報金標委備案。
(二)國家標準計劃項目的撤銷,由證券分委會報金標委,由金標委審核后上報國家標準委審批,完成撤銷程序。
(三)撤銷標準計劃項目的申請未被批準前,應依照原定計劃執行。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證券分委會秘書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實施。
附件1
證券期貨業標準立項建議書
一、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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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名稱 (中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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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名稱 (英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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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或修訂 |
制定 □ 修訂 □ |
被修訂標準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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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國際標 |
制定 □ 修訂 □ |
采標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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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程度 |
等同采用 □ 修改采用 □ 非等效采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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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級別 |
國家標準□ 行業標準□ |
標準性質 |
強制 □ 推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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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領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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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據模型 |
相關 □ 不相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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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適用對象 |
1、監管機構□ 2、核心機構□ 3、經營機構(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公司□) 4、發行人□ 5、服務機構(信息技術服務機構□、清算托管銷售等外部服務機構□)6、其他□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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歸口單位 |
全國金融標準化技術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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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委員會 |
全國金融標準化技術委員會證券分技術委員會 |
全國TC號 |
TC180/SC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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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單位 |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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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劃起始年 |
年 月 |
完成年限 |
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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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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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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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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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信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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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項目需求分析
闡述標準項目的研制目的、意義及必要性。
三、主要技術內容與適用范圍
闡述標準擬采用的主要技術路線以及標準的應用范圍。
四、現有國內外技術基礎
闡述國內外相關標準的現狀與發展趨勢分析以及標準研制已具備的工作基礎。
五、組織保障措施
列明標準起草的擬牽頭單位與參與單位,并說明理由。
闡述標準項目起草工作組和人員計劃以及其他必要的支撐和配套條件落實情況。
六、經費概算
闡述標準項目研制工作的經費來源和用途。
七、標準制定的工作計劃
闡述標準研制的年度計劃安排與階段目標。
八、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九、相關材料清單
如:標準草案,相關研究報告等。
申請單位(簽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征求意見匯總處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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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標準章條編號 |
意見內容 |
提出單位 |
處理意見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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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1.發送“征求意見稿”的數量: 個;
2.收到回函的數量: 個;
3.有建議或意見的回函數量: 個;
4.沒有回函的數量: 個。
5.提出意見總數量: 個;
6.標準起草組對意見處理結果:采納 個,部分采納 個,未采納 個,待定 個。
附件3
函審結論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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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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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計劃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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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審時間 |
發出日期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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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截止日期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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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函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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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審表決單總數: 1.贊成: 個 2.贊成,但有建議或意見:
個 4.棄權: 個 5.不贊成: 個 6.未復函: 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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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審結論:
單位:(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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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標準計劃項目調整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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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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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計劃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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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調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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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的理由和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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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項目承擔單位意見 |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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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分委會審查意見 |
(公章) 年 月 日 |
附件5
標準計劃項目撤銷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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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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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計劃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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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撤銷的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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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項目承擔單位意見 |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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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分委會審查意見 |
(公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