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管理辦法》和《全國金融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章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條 全國金融標準化技術委員會證券分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證券分委會”)是由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標準委”)批準組建的非盈利性技術組織,是全國金融標準化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金標委”)的分技術委員會,負責開展證券期貨業標準化工作,編號為SAC/TC180/SC4,英文全稱China Securities Industry Standardization Technology Committee,簡稱CSISC。
第三條 證券分委會負責證券期貨業標準化技術歸口工作及相關國際標準化工作。
第四條 證券分委會的行政主管單位是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證券分委會在標準化業務上接受國家標準委和金標委的指導和協調。證券分委會的印章由國家標準委頒發,證券分委會印章屬于業務專用章,在開展證券期貨領域標準化工作時使用。
第二章 工作職責
第五條 遵循國家有關方針政策,提出符合證券期貨業發展特點和需求的標準化工作方針、政策和技術措施。第六條 負責組織制定證券期貨業標準體系,提出證券期貨業制修訂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規劃、年度計劃和采用國際標準的建議。
第七條 組織證券期貨業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起草、征求意見、審查等制修訂工作,提出與標準有關的科研、實施工作的建議。
第八條 組織已頒布的證券期貨業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復審,提出繼續有效、修訂或廢止的意見。
第九條 協助證監會、國家標準委和金標委等開展標準的實施、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條 組織證券期貨業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宣講、培訓和解釋工作。
第十一條 組織證券期貨業標準化成果國家級獎勵項目的評審及推薦;負責證券期貨業標準化成果獎項的設立、評選和授予。
第十二條 協助承擔國際標準化組織的國內對口技術工作。
(一)根據證券期貨業國際標準化發展動態及國內工作成果,審議我國向國際標準化組織相應技術委員會提出的標準草案及工作建議;
(二)負責國際標準中譯本的審查和匯編工作;
(三)參加國際標準化的技術交流和相關國際會議。
第十三條 根據需要面向社會開展證券期貨業標準化工作,建立健全證券期貨業團體標準、企業標準工作機制。
第十四條 承擔證監會、國家標準委和金標委等委托辦理的與證券期貨業標準化工作相關的其它事宜。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十五條 證券分委會設委員若干名,其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若干名;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由證券分委會主管單位推薦。證券分委會下設秘書處,秘書處設秘書長1名,副秘書長1-3名,秘書若干。證券分委會每屆任期五年,委員可連聘連任。
證券分委會的組成方案,報金標委審查,并由金標委報國家標準委批準。
第十六條 證券分委會委員構成:
(一)人民銀行、證監會業務及信息技術部門的代表;
(二)市場核心機構的代表;
(三)經營機構等市場參與主體的代表;
(四)行業自律組織的代表;
(五)服務于證券期貨業的信息技術、投資咨詢等經營機構的代表;
(六)銀行業、保險業等相關金融機構的代表;
(七)有關科研、院校、學術團體和其它相關行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的代表。
第十七條 委員應具備如下條件:
(一)在證券期貨業或信息化領域具有較高理論水平和較豐富實踐經驗;
(二)能夠協調本單位標準化工作,積極參加標準化活動;
(三)具有中級以上(含中級)專業技術職稱,或者具有與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相對應職務的在職人員擔任。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應當具有高級工程師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者具有與高級工程師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相對應的職務。
第十八條 委員的名額分配方案由證券分委會主管單位確定。有關單位根據分配方案推薦委員,并經金標委審核通過后,由金標委報國家標準委批準聘任。
委員單位應設立聯絡員,作為委員單位與證券分委會的聯系人。
第十九條 委員代表單位參加證券分委會。委員有表決權,有權獲得證券分委會的資料和文件;有權對主任委員及委員會的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第二十條 委員履行如下職責:
(一)審議通過證券分委會工作方針、工作計劃等重要事項;
(二)審議通過證券分委會秘書處年度工作計劃和報告;
(三)審議通過與標準化工作相關的規章制度;
(四)審議通過證券分委會秘書處和專業工作組的其他提案;
(五)完成標準審查工作,提出標準立項、起草、技術審查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六)支持、協調、督促所在單位積極承擔和參與標準化工作;
(七)積極推進已發布標準的實施;
(八)完成證券分委會安排的其他任務。
委員在參加證券分委會工作期間應嚴守紀律、注意保密,未經證券分委會批準,不得將有關文件、資料交給與證券分委會工作無關的其他單位或個人,保護證券分委會及委員單位的合法權益和研究成果。
主任委員全面負責證券分委會工作;副主任委員協助主任委員對證券分委會工作進行日常管理,領導協調證券分委會下各組織機構有效開展工作。
第二十一條 委員有如下情況之一的,由證券分委會提出調整或解聘的建議,報金標委審查,并由金標委報國家標準委批準:
(一)不履行職責,無故兩次以上不參加證券分委會活動的;
(二)因工作變動,不適宜繼續擔任委員的。
根據工作需要,如需變更委員,由委員單位提出變更申請,經證券分委會審核通過后,報金標委審查,并由金標委報國家標準委批準并聘任。
第二十二條 證券分委會秘書處是證券分委會的常設機構,秘書處工作細則由證券分委會審查通過,報金標委審核并由金標委報國家標準委批準備案。
第二十三條 秘書處實行主任委員領導下的秘書長負責制,處理證券分委會日常工作,包括標準草案的分發和反饋意見的處理、會議的準備、標準的報批等。
秘書長由主任委員推薦,經證券分委會審議通過后,報金標委審核并由金標委報國家標準委批準聘任。
秘書處所在單位,應委派工作人員擔任秘書,為秘書處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并將秘書處的工作納入所在單位的工作計劃。
本屆證券分委會秘書處設在中證信息技術服務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證技術公司”)。
第二十四條 證券分委會可組建有關技術領域的專業工作組,負責領域內標準的研究、評估、認證等工作,并為標準的起草工作提供指導與建議。專業工作組根據《全國金融標準化技術委員會證券分技術委員會專業工作組管理辦法》開展工作。
各專業工作組設首席專家一人,專家若干人。首席專家由證券分委會委員、行業內相關領域領軍人、學術帶頭人、技術負責人或骨干擔任,行使組長權利。組內專家由首席專家推薦,從證券分委會委員單位、行業核心機構、經營機構、信息技術服務機構等相關機構中產生。
第二十五條 證券期貨業編碼和標準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標準中心”)是證券分委會的常設機構,面向市場參與者提供編碼及標準等相關服務,行政上接受標準中心所在單位的領導和管理。本屆標準中心設在中證技術公司。
第二十六條 根據標準制修訂工作需要,標準項目承擔單位應組建標準起草工作組,確定人員組成,并報證券分委會秘書處備案。起草工作組接受專業工作組的業務指導,并定期向秘書處匯報工作情況。
第四章 工作方式及程序
第二十七條 證券分委會在重大事項上實行集體表決制。第二十八條 下列事項由證券分委會秘書處負責形成提案后,交全體委員表決:
(一)章程、秘書處工作細則、標準化工作管理制度;
(二)委員和證券分委會下設機構調整建議;
(三)應當全體表決的其它事務性事項。
提案應當不少于全體委員四分之三參與,且參與投票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反對意見不超過參與投票委員的四分之一,方為通過。
第二十九條 下列事項由證券分委會專業工作組負責形成提案后,由秘書處提交全體委員表決:
(一)各專業領域年度標準化工作計劃;
(二)標準制修訂立項建議;
(三)應當全體表決的其它技術性事項。
提案應當不少于全體委員四分之三參與,且參與投票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反對意見不超過參與投票委員的四分之一,方為通過。
第三十條 根據國家標準委制修訂標準計劃的要求,專業工作組結合行業業務與技術需求,對本專業的標準發展情況進行預研,提出證券期貨業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制修訂計劃的建議。行業標準制修訂計劃報金標委,國家標準制修訂計劃由金標委報國家標準委。
專業工作組協助、指導和督促本專業的標準起草工作組或標準項目承擔單位組織實施。
第三十一條 標準起草工作組承擔標準制修訂及后期維護工作,應對標準的內容和質量負責。
第三十二條 標準起草工作組提出標準征求意見稿,由秘書處組織專業工作組進行論證并向有關單位和專家廣泛征求意見。標準起草工作組根據反饋意見進行修改,形成標準送審稿并報秘書處。國家標準征求意見稿,需通過國家標準制修訂系統啟動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時間不得少于60天。
第三十三條 秘書處組織專業工作組對標準送審稿進行技術審查。
第三十四條 秘書處組織證券分委會委員對標準送審稿進行審查,審查方式由主任委員確定。
會議審查時,必須有不少于全體委員四分之三出席,且出席會議委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反對意見不超過四分之一,方為通過;函審時,必須有不少于全體委員四分之三參與,且參與投票委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反對意見不超過參與投票委員的四分之一,方為通過。
國家標準送審稿的會議審查,需形成“會議審查意見單和會議紀要”,附參會委員簽到表,出席委員不少于全體委員四分之三,會審后通過國家標準制修訂系統啟動審查階段投票。國家標準送審稿的函審,應形成“國家標準送審稿函審單”的紙質簽字件。
第三十五條 秘書處收集整理審查標準的投票情況和不同意見的材料,反饋標準起草工作組。
第三十六條 標準起草工作組根據審查意見修改形成標準報批稿,秘書處組織專業工作組進行復核,并按規定程序辦理標準報批工作。
國家標準需報金標委后,由金標委按規定程序報國家標準委批準頒布;行業標準由金標委審批、編號,由金融標準化主管部門發布,報金標委后由金標委報國家標準委備案。
第三十七條 在證券期貨業標準制修訂、公開、宣貫和實施工作中涉及專利問題的,參照《國家標準涉及專利的管理規定(暫行)》有關要求執行。
第三十八條 證券分委會每年召開一次年會,總結上年度工作,安排本年度計劃。
第三十九條 證券分委會應定期向金標委報告工作情況,接受國家標準委、金標委的業務指導和協調。
第五章 工作經費
第四十條 證券分委會的經費來源如下:(一)國家標準委等上級主管部門劃撥的專項資金;
(二)秘書處所在單位提供的工作經費;
(三)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條 證券分委會的經費使用范圍:
(一)對基礎標準和關鍵標準預研、制修訂等提供補助;
(二)標準審查、標準復審;
(三)標準化宣傳、培訓、評獎;
(四)標準示范建設及標準化重大活動;
(五)工作會議、工作資料、證券分委會工作及信息平臺的建設、管理和日常維護;
(六)標準化國際交流合作;
(七)其他必要的日常辦公。
第四十二條 標準項目牽頭單位應提供標準化工作專項經費,用于支付本單位承擔標準制修訂項目中發生的費用,包括咨詢費、會議費、差旅費、標準材料費、專家費、標準宣貫培訓費等。
第四十三條 證券分委會秘書處所在單位負責承擔證券分委會、秘書處開展標準化工作中發生的各項費用。國家標準委提供的國家標準制修訂補助經費納入證券分委會秘書處所在單位的財務統一管理。
第四十四條 專項工作組首席專家所在單位負責承擔工作組開展標準化工作中發生的各項費用。
第四十五條 標準起草工作組成員在標準制修訂過程中產生的費用由其所在單位負責。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由證券分委會負責解釋。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實施。